二手设备转让合同(一):
受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拟购买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械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包括展示生产设备、注塑生产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等,详见(设备清单)。设备原价为元,双方约定价格为元。
第二条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其余按季支付,包括年内每季支付人民币10000元,年后每季支付人民币10000元。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款后一万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机械设备
第四条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包括管理诀窍或技术诀窍)乙方为正常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
第五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
2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甲方有权转让设备
3的权利和行为。甲方转让乙方设备,已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并已作出决议批准转让
4。甲方完全理解乙方转让的设备,同意转让
5。甲方保证其有能力支付所有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义务
6甲方保证乙方的设备将用于成立一家新公司
7。甲方保证乙方的设备将用于珠海的生产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
8. 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
2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乙方有权并有能力转让设备
3乙方保证对转让资产的状况(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和维护方法、重大缺陷等)向甲方作出充分的陈述和解释,无任何其他保留
4。乙方应独立承担与甲方
5无关的设备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乙方完全理解甲方已转让甲方的资产,其目的是建立一家新公司并进行计算机显示器的生产。因此,在乙方交付转让设备的同时,乙方保留了生产工厂的现状,方便了甲方收购资产、以该资产成立新公司以及开展计算机显示业务所需的各主要政府部门的登记和审批程序,并给予积极的帮助。
第六条交接验收
乙方允许甲方自年月日起免费使用设备及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直至本协议生效。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办理移交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要求见移交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和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变更海关监管对象和取消监管的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10000元人民币的转让款后未能按时交付资产,乙方应每天按资产价值按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果乙方未能在天内交付资产,则视为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从乙方收到的款项,并按转让总价
3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交付的资产属于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过错而受到海关处罚,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无法使用该设备,则根据发票价格从折旧中扣除该部分设备的价值,乙方应将相应价格退还给甲方
4。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万元,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天,视为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转让总价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逾期转让价款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 本协议中提及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已宣战或未宣战、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 火灾、洪水、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等自然因素
③ 双方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无自身过错,则不应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未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原因以及延迟履行的必要性。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费用和损失负责。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将本合同以及与订立本合同、双方相互联系和提供的文件有关的所有细节视为保密信息。
除本次设备转让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其余信息,但应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相关合同材料,就本合同而言,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通知
1。由于本合同,合同双方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和信息传递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在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首先口头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2. 本合同中确定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含信息。
3、 所有书面通知均应交付给o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