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健康管理体系(一):
1。建立一个新的趋势“以健康为荣,以不卫生为耻rdquo;每个人都关注健康,随时随地,每天都要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2. 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形象的重要体现,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贯彻执行。卫生3: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4. 坚持环卫保洁制度,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每天清洁,全天保持清洁。并定期安排全校清洁(每周一次)。
5. 建立一级卫生责任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每个班级的教室每天打扫一次,安排在下午放学后完成。每个班级的干燥区域每天清洁两次,安排在上午放学后和下午放学前完成。
6. 健全健康检查评价体系,及时公布检查评价结果,完善健康检查评价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域的检查和评估由学校主管教师和各班卫生委员会成员组成。评估每周进行一次,结果将在下周的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 执行奖惩制度
每月对检查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公布在名单上。对故意违反“三不健康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积极参与学校公益工作的班级也将获得必要的奖励。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习惯,改善样本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学生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天的学习时间(包括自学)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不得超过8小时,大学不得超过10小时。
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增加教学时间和作业量,以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楼的环境质量、环境噪声、室内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桌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建筑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浴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充足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18条:学校体育场地和设备应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与学生的身体耐力和身体健康相适应,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应当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健治疗。学校应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检,并加强健康保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和劳动等体育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13条: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14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情况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并纳入学生档案。
如果在体检中发现学生患有器质性疾病,学校应与学生家长合作进行转诊和治疗。
学校应加强对残疾和体弱学生的医疗保健和心理健康。
第15条:学校应配备能够处理一般伤害和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16条:学校应在学生常见疾病的集体预防和矫正方面取得进展,如近视、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做好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一校工作计划,作为学校工作评估的材料。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大型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医院或者卫生部门。学校医院应当设立保健室(室),负责师生的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普通中学设置卫生室,按600人/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少于600人的学校可配备全职或兼职健康教师,开展学校健康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区域性中小学生保健机构。
区域中小学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I)调查研究区域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II)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正工作
(三)对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22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