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一):
为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格劳动纪律,加强教师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为妥善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办公时间内,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上课,并按照学院的统一规定,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时间应开始工作。如果你因故不能上班,你应该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病假的种类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人员,凭合同医院或医院卫生室的证明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必须处理个人事务的人员可以休事假。
(三)婚假:如果教职员工已婚,可以休3天婚假。对于根据晚婚条件首次结婚的人,即25岁以上的男性和23岁以上的女性,将增加7天的带薪假。对于再婚者,将给予3天的婚假。如果教职员工的父母在外地,需要异地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IV)丧假:如果配偶、直系亲属或同居的公公婆婆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
(五)探亲假:任何符合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探亲假。
1.如果教职员工及其配偶分居,且无法在公共假日团聚,则应给予一方每年30天的探亲假。
2.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分居且在公共假日无法团聚的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两年可享受45天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20天探亲假。
4、员工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未再婚,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
如果员工在本年度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并且规定的假期已连续计算(不包括女员工的产假),则员工在本年度将不再享受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无权享受家庭假。实习或学徒期结束,期满并正规化后,您可以从下一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一次性使用。
7、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可以按照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支付探亲旅费,或者报销对方的差旅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3个月。如果难产,产假应增加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在产假结束后,可自行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继续休假照顾子女,直至子女满6个月。
3、女教职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属于晚育,晚育奖励假增加30天。如果在孕产妇护理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男性可以使用这一奖励假。
4.从事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的女教员,可根据医生证明的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请假。
(VII)工伤假:因工负伤且必须由医院或医院卫生中心治疗和疗养的人员可享受工伤假。
(八)事假:教职员工出国结婚(不含旅行结婚)、丧事、探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事假,事假不计入事假。
(九)教职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公婆、婆婆确需陪同看病的,经科长批准,每月休假不超过两天,不计入事假,但应记录在案考核。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假日处理:
1因居民设施的维护、拆迁,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得超过两天。
2.带子女参加家长会的学校通知。
3、女职工产前检查,每次一般不超过半天。一岁以下的婴儿应每天哺乳一小时。(适用于计划生育人员)。
4.教职员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得超过两天半。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假日,内婚假、丧假、事假不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条:各类节假日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所称工资的概念是指教师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的总和。
(一)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照常发放工资。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按90
(2)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按此标准发放工资。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70%
(二)80%
(三)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
4、病愈复工必须有合同医院和医院卫生中心的体检证明。经人事部同意,我的全部工资可以在当月支付。如果在一个月内旧病复发,则应连续计算复工前后的病假。
5.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全额支付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如果年度事假少于15天,则从第16天起从日工资中扣除工资。未转为全日制职级的学徒和实习生,一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的,适当顺延。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出差假照常发放。
(IV)根据本规定第(9)款和第(10)款的规定,工资应照常支付。
(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出国、探亲访友范围的出国、探亲访友人员,其工资按事假处理。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产假或职工计划生育假照常发放。
(VII)上述假期(公假除外)按不出勤处理,不享受假期期间在学校发放的岗位津贴、奖金等福利。
(VIII)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人员不能参加年度考核。如果你半年没有事假,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教师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请假前说明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