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厂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客观评价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供应商调查
第三条:工厂采购人员应随时随地收集市场信息,关注与工厂生产所需材料相关的供应商信息和供货价格,并建立供应商调查表,记录和整理潜在或合格供应商的信息。
第4条:已建立的供应商调查问卷数据。
1.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资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是否开展直销等
2.供应商的材料供应情况。
3.供应商所供材料的质量状况。
4.供应商的技术专长。
5.供应商的生产能力。
6.供应商管理水平。
7.供应商的财务和信用状况。
第5条:采购人员正在寻找找到潜在供应商的方法。
1.工厂与供应商之间的历史沟通记录。
2.供应商目录。
3.相关行业的行业期刊。
4.引进工厂固定供应商。
5、销售代理介绍。
6.工厂的销售代表。
7.网络搜索。
第六条:所有愿意与工厂建立供货关系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编制供应商调查表,并随时填写,作为供应商评估的依据。
第七条:当供应商调查表中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采购人员应及时更新供应商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与工厂有供货关系的供应商,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与供应商的各项供货关系,并及时在供应商调查表中填写相关数据。
第三章:供应商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不断评审新的和现有的供应商,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第10条:合格供应商应遵守本条件。
1.供应商应具有与工厂规模相匹配的合法营业执照和综合实力。
2.供应商已建立并验证质量体系。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4.供应商能满足工厂所需物资和应急物资的供应。
5.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在同等价格下质量更优,在同等质量下价格更便宜。
6.供方提供的所供材料的样品均经检验合格。
7.如果供应商是代理商,则应调查其制造商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第11条: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1.供应商评审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2.评审组由采购总监、质量总监、技术总监、财务经理组成。
第12条:供供应商审查的材料。
1.能力,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创新能力、财务能力、分销能力、技术水平等
2.质量,包括供应商供应材料的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产品质量认证等
3.价格,包括购买价格的稳定性、相对购买价格、付款条件等
4.时间,包括应急物资的生产周期、订单周期、交付周期、交付时间、交付时间等
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售前服务、售后服务、订单跟踪服务等。
6.其他,包括供应商的抗风险能力、人员稳定性、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对于工厂临时提供的供应商,且供应材料总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由采购部直接审核,报采购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对于工厂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必须到其生产地进行现场评估,并准备评估结果。
第15条:供应商审查时间。
1.一般供应商的一般评审周期为一年。
2.提供重要材料的供应商应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
3.与工厂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应至少每季度审查一次。
第四章:合格供方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方应将合格供方录入合格供方名录,工厂在采购时首先对名录中的供方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采购部编制的《合格供方名录》必须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采购部根据评价得分选择2~3家供应商作为工厂的主要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并根据评价等级分配采购数量。
第19条:合格供应商名单并非一成不变。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即每次评审后将不合格供应商从档案中删除。
第五章:供应商评估
第二十条:采购部对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所有供应商按照不同的频率进行评估。
第21条:评估方法。
对供应商实行评分制度,满分100分。
1.90~100为一流供应商。
2.80~89分为二级供应商。
3.70~79分为三级供应商。
得分低于4.70的供应商不合格。
第22条: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23条:考核频次。
重点、重要物资供应商每月考核一次,普通物资供应商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24条:评估结果的处理。
1.评估结果在90分以上的供应商优先采购。
2.要求考核结果为80-89分的供应商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结果。采购部对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3.要求考核结果为70-79分的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结果。采购部小组对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决定是否采购或减少采购量。结果应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终止采购。
5.买方应书面通知供应商评估标准和结果。
第25条:合格供应商的质量监督。
1.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保存合格供方的供货质量记录。对于批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如果产品不合格,应警告供应商。如果连续两批产品不合格,则暂停采购,选择另一供应商或在产品质量改善后进行采购。
2.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资格,并对《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修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工厂采购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工厂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工厂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适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实施后,原相关系统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