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一):
为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规范员工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
1.2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爱岗敬业的员工队伍,为集团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根本保证。
第二章:奖励
2.1奖励形式
2.1奖励形式包括表扬通知、记功、记大功、加薪晋升、“模范、专家、模范”称号,奖励1000元以上或带薪差旅,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户外培训和推广。
2.2. 奖励范围
2.2 1、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如避免人身、设备事故、避免企业损失等)。
2.2.(二)技术创新、改造、发明成果显著的。
2.2.(三)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2. 4、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业务创新、项目管理、增收节支成效显著。
2.2. 5、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2.2. 6.赢得公司声誉,消除不良影响,取得突出成绩。
2.2. 7、在发生事故或灾难等紧急情况时,勇于承担责任,妥善处理,在保护公司公共财产、舍己救人、预防或抢救事故方面有突出表现。
2.2. 8、举报违法违规、渎职行为,在维护公司利益方面成绩显著。
2.2. (九)在反对坏人坏事、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抵制不正之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2.2. 10、其他方面业绩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
2.3. 奖励程序
2.3 1。领导异常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直接给予奖励,也可由下属单位提名,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 2.如集团公司被推荐奖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应进行初审,提出单位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然后根据奖励项目提交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 3.子公司、分公司的奖励由基层班组以上部门推荐提名,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根据奖励情况报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4. 激励措施
2.4 1。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的组织和实施,所需奖金从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奖金中支付。
2.4. 2、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情况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2.4. 3.员工的奖励信息应保存在个人档案中。党群文化部门要宣传推广优秀事迹和先进经验。
第三章:处罚
3.1。惩罚的形式
通常是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罚款金额一般为100&5000元(重大损失赔偿除外)。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3.1.1、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法犯罪,连续旷工30天以上或者一年内旷工60天以上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3.1. 2、财产质量严重,影响极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2. 处罚范围
3.2 1。迟到早退的,处以100元罚款。
3.2. 2、旷工一次,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工作应视为旷工。
3.2. 3.参加一次航空税考试的,罚款500元。
3.2. 4.如果员工替换其他人出席,将被罚款500元。
3.2. 5、部门以上负责人请假或外出办公未通知办公室,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对部门以上负责人罚款100元。
3.2. 6、员工在工作中未穿员工服装或正式服装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3.2. 7.如果你在工作期间带孩子或吃饭,你将被罚款100元。
3.2. 8.在工作期间聊天、玩游戏、做私人工作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在职员工200元)。
3.2.9、员工睡觉、离岗或离岗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在岗员工200元)的罚款。
3.2.10.当事人开会迟到、早退或者手机铃声响的,处以100元罚款。
3.2.11.当事人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罚款200元(员工300元)。
3.2.12.工作时间内未接待期间饮酒的,处以200元(员工300元)罚款。
3.2.13、接待日值班领导不值班的,对值班领导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3.2. 14、员工无正当理由失去联系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3.2. 15、办公室经常有灯光、自来水的,罚款100元。
3.2. 16、在集团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罚款200元。
3.2. 17、下班后不关门窗、不关水电的,罚款200元。
3.2. 18、未按时提交报表和资料的,处以200元罚款。
3.2. 19.未按要求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3.2. 20、在规定的期限或承诺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对当事人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他责任。
3.2. 21、擅自借用公司档案资料的,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3.2. 22、浪费、损坏公共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浪费、损坏的金额由责任人承担。
3.2. 23、招待超过标准,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2. 二十四、私自占用他人单位礼品的,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退还礼品或者打折。
3.2. 25.接听电话不礼貌或不礼貌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3.2. 26.对于非法派遣公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