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部的备用金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整合成本核算,减少资本损失。
I.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
II。零用金范围
1。买家零用现金
2。个人出差零用现金
3。经常性开支的零用现金
4。兼任本项目财务人员的备用金
5。其他零用现金。
三、零用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各部门员工积极灵活开展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特别基金必须用于特殊目的。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者挪作他用。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小额现金借款和报销程序
1。当员工需要临时借用零用现金时,他们首先到财务部索取“贷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两份。借款人按规定格式填写借款单,并按流程办理签字手续。财务人员应检查签名的“贷款单”信息正确完整,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2. 完成业务后,借款人应要求;报销表”从财务部在三天内,填写所需数据的“报销单&rdquo,并返回“报销单&rdquo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应根据财务制度仔细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公司财务部文件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咨询“零用现金”账户查询报销人员的原始借款金额。报销的超支金额以现金支付,并及时返还借款人。对于报销后低于零用金的金额,应退还余额,以结清从原借款单中借入的借款金额。
4. 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拨付固定金额的现金,并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管理固定准备金,准备金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已付准备金的收据、发票和各种报销凭证,设备资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费用。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如前一账户未结清,不得继续借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必须事先向财务总监说明原因,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延期。
v.零用现金的数额
1。采购人零星采购借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超过5000元的物资采购,供应商应持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材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人员办理付款结算手续。对于单笔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的,必须按照工程部的制度和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2. 出差贷款按预计出差天数、往返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核定贷款金额。
3. 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每个项目的准备金金额暂定为每周10000和50000马来西亚元。对于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提前向总经理解释,以供批准。
4. 对于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金额。
公司财务部文件六、备用金使用审批权限
备用金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部门负责人是备用金借款的第一责任人。
VII。财务部根据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零用金账户,每月及时清理。
VIII。借款者应在两周内注销账户。对于无故拖延的,如果财务部在发出最终催款通知后未能这样做,财务部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从下个月开始,不再另行通知。
九、年末各类零用现金必须彻底清理,不得跨年度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使用准备金的,必须在年末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注销当年借款。
X.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1002〕〔1000〕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零用金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下属各单位零用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
零用金是指公司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因零星费用、业务采购、差旅费等而借入的现金,包括临时零用金和固定零用金。
第三条零用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各部门员工积极灵活的开展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擅自挪用备用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备用金的借用和报销程序以及备用金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实行固定公积金与临时公积金相结合。
第二章:定额备用金的管理
第六条:定额备用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式:
定额备用金限额=年度日总费用预算360*10
第七条日常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含日材料消耗),城市交通费(含车辆)
费用)、日常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的具体金额由单位负责人申请,财务总监批准。
第八条固定公积金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名单报财务部备案。
单位办事员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使用零用金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向托管人借款。业务完成后,经办人员到财务部报销,并将报销款退还托管人,以补足备用金。
第九条固定公积金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2月25日前,储备基金必须全额退还财务部。逾期不归还的,经两次催缴,财务部有权从负责人和保管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每年1月第三周,各单位应按照本年度核定的备用金金额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未经批准的,延续上一年度的配额,批准后予以退还,补足。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储备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发生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将固定储备基金进行相应的交接,并将交接表原件一份报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临时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准备金的借入和偿还程序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借入临时准备金,临时准备金的借入应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