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的危险状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潜在事故的分类
潜在事故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潜在事故和重大潜在事故。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性大、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部分停止、整改后才能消除的隐患,或者由于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机构报告。安全组织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验证,并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安全组织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结合安全综合检查,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根据事故隐患分类,对已识别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调查部门应针对已识别的隐患,尽快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第八条隐患治理
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向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提交的资料包括:
1。隐患现状及成因
2。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
3。隐患治理方案
⑴ 方法和措施
隐患治理中采取的方法和防护措施。
⑵ 资金和材料概算
处理该隐患所需的资金和材料要求。
⑶ 人员需求
根据需要处理的事故隐患场景,确定相应人员的实施需求。
⑷ 处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处理难度,在材料、人员到位的前提下确定隐患处理时限。
⑤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安全组织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的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隐患治理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对事故隐患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条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作为实施危害调查最基本的环节,要求值班人员加强对危害调查的检查。对于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事故隐患处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在消除事故隐患之前或期间无法保证安全,应将操作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人员,设置警告标志,临时关闭或暂停使用,对难以停止或停用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维护和维修,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安全组织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特殊事故隐患和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与项目承包方和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和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十四条:奖惩
1。对发现、排除、报告事故隐患有功的,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II。对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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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体系(二):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
II。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数据、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III.定义
1。安全检查:指为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改善工作条件,发现和发现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做好记录而开展的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2. 安全隐患:指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物体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可能因其他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
3. 隐患治理:指为纠正和改善不安全因素,消除危害,使其符合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四、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安微博[2012]
v.工作程序
1。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按照公司体系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并在
2号公文中发布实施。公司质量安全部建立分包商、分包商隐患排查处理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治理和防控管理责任
3。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每周检查,质量安全部负责全面检查、节日检查和